21.有關轉包、分包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採購法禁止分包
(B)轉包廠商無需與得標廠商對機關負連帶履行責任
(C)須報備機關獲准後始可轉包
(D)採購法禁止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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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8), B(162), C(575), D(633), E(0) #2133119

詳解 (共 3 筆)

#3764833
政府採購法

第 65 條
得標廠商應自行履行工程、勞務契約,不得轉包。
前項所稱轉包,指將原契約中應自行履行之全部或其主要部分,由其他廠
商代為履行。
廠商履行財物契約,其需經一定履約過程,非以現成財物供應者,準用前
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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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45699

親戚是做工程的,我來說明一下分包跟轉包 :

1.分包

   假設土水師阿明接下某戶的室內裝修工程的全部工作,則阿明的行為我們稱"統包"。但阿明只會做土水,所以板模、水電、木工部分的工作,他必須分別請板模師傅、水電師傅、木工師傅來做,這就稱為"分包",即分別把不同專業的工作包給不同人,這是合法也合理的。


2.轉包

   假設A包商接下某戶的室內裝修工程的全部工作,但又將這個"統包"轉而包給B,這種行為就是違法的,因為萬一出狀況,會導致責任的認定上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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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7647
關於此題目各選項可參考政府採購法以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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