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存款」,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業存款應定期抄送對帳單
(B)應定期編製銀行往來調節表,並送主管人員核閱
(C)同業存款應以一般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D)信託投資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之存款得列為同業存款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30), C(204), D(797), E(0) #3414039
統計: A(31), B(30), C(204), D(797), E(0) #3414039
詳解 (共 2 筆)
#6989586
要旨: 「金融機構存款及其他各種負債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 所稱「同業存款」之定義
發文字號:中央銀行業務局80.12.31. (80)台央業字第1417號函
二、本行「銀行存款準備金調整及查核辦法」第二條所稱「同業存款」係指收受存款機構,包括本國一般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中小企業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及郵政儲金匯業局(不含壽險部門)等相互間所開設之存款帳戶。
三、其他金融機構(如:信託投資公司、人壽保險公司、產物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因非收受存款機構,其設於收受存款機構之存款,自不應列為「同業存款」,而應列為一般存款科目(支票、活期、定期及儲蓄等存款)。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