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某成分藥品許可證,業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廢止其許可證,如於國內擅自製造,則屬藥事法所稱之:
(A)禁藥 
(B)劣藥 
(C)偽藥 
(D)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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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6), B(21), C(2758), D(4), E(0) #537202

詳解 (共 3 筆)

#778812

(C) 藥事§20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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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8813

(A) 藥事法§22

本法所稱禁藥,係指藥品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但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人員攜帶自用藥品進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自用藥品之限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公告之。

 

(B) 藥事§21

本法所稱劣藥,係指核准之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者。 

三、藥品中一部或全部含有污穢或異物者。 

四、有顯明變色、混濁、沈澱、潮解或已腐化分解者。 

五、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六、超過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者。 

七、因儲藏過久或儲藏方法不當而變質者。 

八、裝入有害物質所製成之容器或使用回收容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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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1910
某成分藥品許可證,業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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