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甲員工因為協助其他員工向雇主提出性騷擾的申訴,遭到該雇主調職,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下列 何者為正確?
(A)雇主不得因受僱者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解僱的處分,但調職不在此限
(B)雇主不得因受僱者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調職的處分,主管機關應處以罰鍰
(C)雇主不得因受僱者協助他人申訴,而給予調職的處分,但此為訓示規定,並無罰則
(D)雇主不得因受僱者申訴而給予調職的處分,但甲員工為協助他人申訴,因此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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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1291), C(87), D(30), E(0) #193829

詳解 (共 1 筆)

#782187

第 36 條
雇主不得因受僱者提出本法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僱、調職或
其他不利之處分。

第 38 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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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20607
未解鎖
A.C.D.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6條B.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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