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下列何者非監察權行使的對象?
(A)立法委員
(B)司法院大法官
(C)行政院政務委員
(D)考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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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84), B(825), C(221), D(139), E(0) #193817
統計: A(4084), B(825), C(221), D(139), E(0) #193817
詳解 (共 10 筆)
#240079
不得行使監察權的對象:1.總統
2.立法委員
3.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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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766
第一百零二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第一百零三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第一百零四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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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606
總統:在憲法和增修條文有規定,彈劾和罷免都是由立法委員提出
民意代表:要由原選區的選民罷免
監察權只能針對政務官和文官,法官,考試院人員
不得行使監察權:
1)民意代表:總統,立法委員,(省議員,國大代表),縣議員,鄉鎮市代表
2)監察委員(性質類似民選人員)
3)人民
監察權:
第九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可見依我國憲法規定,監察院之職權包含同意權、彈劾權、糾舉權、審計權與提出糾正案之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
第一百零三條
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
第一百零四條
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
依現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監察院乃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監察委員互選產生。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以間接方式選舉之,任期6年,連選得連任,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並受言論免責權及免於逮捕拘禁特權之保障,性質上類似""民意代表"",故有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之人事同意權。
1992年修憲,將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國民大會同意後任命之,名額為29人,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行使調查、糾正、彈劾、糾舉及審計權,原有之人事同意權則被取消。監察院之性質大幅改變,監察權雖仍以行政機關為監督對象,但原本所具有的國會權力性質已不復存在,因而被稱為「準司法權」。2000年,因應國民大會職權調整,監察委員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行使。
我國監察院亦獨立於三權之外,為五權之中的一權。中山先生主張的監察 權必須獨立,基於兩方面的考慮:一是避免議會兼行彈劾造成專制的流弊,一是避免監察權為政治因素所左右,成為統治者的工具。前者係對歐美代議政治 而發,後者則針對中國固有制度而言。
議會監察使制度彌補傳統三權分立制度之缺陷,而北歐國家,包括芬蘭, 國會監察使在形式上雖然隸屬於國會,屬於傳統三權分立中立法權的範疇,但 是在實際運作上,監察使一經國會選任,即獨立行使職權,同樣不受行政、立 法、司法權的任何干涉,故實質上仍屬於「第四權」的型態。整體而言,世界 各國的監察權,有越來越多成為「第四權」的趨勢。

釋字14號
查憲法與本問題有關之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係由憲法草案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四條而來。第一百零二條原稱監察院對於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認為有違法失職情事,得提出彈劾案。第一百零三條則為中央及地方行政人員之彈劾。第一百零四條則為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彈劾。在制憲會議中,若干代表認為監察院彈劾權行使之對象應包括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在內。曾經提出修正案數起,主張將第一百零二條行政院或其各部會人員改為各院及其各部會人員,包括立法院、監察院人員在內,並將第一百零四條有關法官及考試院人員之條文刪去。討論結果,對此毫無疑義之修正文均未通過,即所以表示立監委員係屬除外。若謂同時,復以中央公務人員字樣可藉解釋之途徑,使立監委員包括在內,殊難自圓其說。在制憲者之意,當以立監委員為直接或間接之民意代表,均不認其為監察權行使之對象。至立監兩院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自應屬監察權行使範圍。故憲法除規定行政、司法、考試三院外,復於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另有中央公務人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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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006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三項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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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6101
回樓上
總統.副總統及各級民意代表不得為彈劾糾舉之對象
憲修條文第七條第四款給予監委彈劾監委的權利。
下列有關監察委員之職權,何者錯誤?
(A)可彈劾法官 (B)可彈劾考試委員 (C)不可彈劾立法委員 (D)不可彈劾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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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9098
不得行使監察權:
1)民意代表: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省議員,國大代表),縣議員,鄉鎮市代表
2)監察委員(性質類似民選人員)
3)人民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reponse.php?id=28811332&dostatus=&noslave=1&exp=480#ixzz4WfOKBAm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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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408
民選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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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8940
憲法增修條文
第7 條 (監察院)I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II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III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IV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V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VI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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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89612
"只要是人民選出來的就不能對他行使監察權"
樓上的糾正喔~人民選出來的縣長,監察院是可以彈劾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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