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之行政處分,請問下列何者不屬之?
(A)起訴違法人員
(B)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C)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
(D)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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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0), C(4), D(7), E(0) #1711735
統計: A(26), B(0), C(4), D(7), E(0) #1711735
詳解 (共 2 筆)
#5882095
第 61-1 條
1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 ,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限制投資。
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八、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2 依前項第七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3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1 銀行違反法令、章程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時,主管機關除得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外 ,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一、撤銷法定會議之決議。
二、停止銀行部分業務。
三、限制投資。
四、命令或禁止特定資產之處分或移轉。
五、命令限期裁撤分支機構或部門。
六、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職員之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七、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
八、命令提撥一定金額之準備。
九、其他必要之處置。
2 依前項第七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 其董事、監察人登記。
3 為改善銀行之營運缺失而有業務輔導之必要時,主管機關得指定機構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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