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高差超過二層樓或
(A)4.5公尺
(B)5.5公尺
(C)6.5公尺
(D)7.5公尺以上之鋼構建築,未張設安全網,且其下方未具有足夠淨空及工作面與安全網間具有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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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5), B(324), C(206), D(564), E(0) #2893011

詳解 (共 3 筆)

#5600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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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889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1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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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4381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 151 條
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用於放置起重機或其他機具之臨時性構臺,應依預期荷重妥為設計具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且確認其結構安全。
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
三、以地面之起重機從事鋼構組配之高處作業,使勞工於其上方從事熔接、上螺絲等接合,或上漆作業者,其鋼梁正下方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高度內,應安裝密實之舖板或採取相關安全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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