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出,須經:
(A)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
(B)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同意
(C)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同意
(D)國民大會代表總額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一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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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25), C(3), D(0), E(0) #3270848
統計: A(2), B(25), C(3), D(0), E(0) #3270848
詳解 (共 1 筆)
#6204728
現國民大會已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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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罷免,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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