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土地法第104條有關基地或房屋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承租人,於基地所有權人之基地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
(B)基地所有權人於承租人之房屋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
(C)基地承租人若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之建築,無優先購買權
(D)房屋承租人於出租人之房屋或基地出賣時,有優先購買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23), C(60), D(324), E(0) #310725

詳解 (共 5 筆)

#511013
因為他不是基地承租人,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的承租人指基地承租人
9
0
#488248
土地法第104條第一項規定:「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
6
0
#2557149
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1750號判決認...
(共 1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0
#488251
(D)房屋承租人為何無優先購買權
1
0
#6776795
何謂土地法104所指之承租人?
土地法ㅤㅤ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ㅤㅤ
內政部89年6月8日台內地字第8907933號函
要旨  (地上權人適用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
(節錄)
……原審竟以被上訴人縱未在該地上權土地上建房屋仍得於日後進行建築而為上訴人不利之論斷,其法律見解不無違誤。』同院84年度台上字第83號判決認:『土地法第104條關於基地或房屋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故必須對於基地有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之存在,且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者,始有本條優先購買權之適用。本件上訴人雖在系爭土地上設定有地上權,惟既未在該土地上有房屋之建築,自無前開優先購買權之適用。』該判決並認原審認『搭蓋簡單之鐵架蓋烤漆鐵皮搭棚,充作倉庫,……系爭土地並未由地上權人即上訴人建築房屋使用甚明。上訴人對系爭拍定之土地,當無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此外學者亦認基地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根本未為房屋建築者當難釋為有土地法第104條之優先購買權規定之適用(李鴻毅著「土地法論」,82年修訂版,第508頁),綜上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修正理由、司法實務見解與學者見解,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於基地上如未為房屋之建築者,縱有其他工作物或竹木於該基地上,於該基地出賣時,仍無該條項之優先購買權。」,本部同意上開法務部意見。
ㅤㅤ
-
補充
準地上權規定如下: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
ㅤㅤ
綜上,除地上權或典權人外,承租基地之基地承租人(準地上權人),且於基地有建築房屋者
始有土104之優先購買權適用。
ㅤㅤ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