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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測驗試題#62537 |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2 期貨信託基金銷售機構銷售人員專業科目測驗試題#62537

年份:106年

科目:期貨信託法規與自律規範

21. 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合併之申請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期貨信託事業應即將相關事 項公告並通知消滅及存續期貨信託基金之受益人,公告日至期貨信託基金合併基準日,不得 少於幾個營業日?
(A)十五日
(B)二十日
(C)二十五日
(D)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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