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對於訴訟案件,遇有法律規定不明時,法官應如何審理?
(A)拒絕審判
(B)置之不理
(C)應運用解釋闡明法律意義,予以審判
(D) 逕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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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8), B(34), C(7310), D(189), E(0) #296765
統計: A(258), B(34), C(7310), D(189), E(0) #296765
詳解 (共 4 筆)
#857736
釋字572號解釋理由書:案件之事實不明,無從認定應否適用系爭法律者,皆難謂系爭法律是否違憲,為原因案件裁判上之先決問題。惟基於人權之保障及罪刑法定、刑罰從新從輕原則,憲法解釋不得使原因案件之刑事被告更受不利益之結果。是法院對原因案件之刑事被告仍應依有利於該被告之現行法為裁判。
簡單來說,如果法律規定不明,並不是「違憲」,以572號解釋的案例來說,可以使用從新從輕這種法律原則幫助案件進行,還是可以審判
簡單來說,如果法律規定不明,並不是「違憲」,以572號解釋的案例來說,可以使用從新從輕這種法律原則幫助案件進行,還是可以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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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370
法官→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
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案件、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解釋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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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644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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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037
法官不是不能解釋法令嗎? 那不是大法官的工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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