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對乙擁有一定之債權,該債權如果一定時間不行使,會有時效消滅之問題,關係重
大,民法亦定有時效中斷之規定,下列何者不是消滅時效中斷事由
(A)甲向乙請求履行其債務
(B)乙承認甲對其之債權存在
(C)甲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履行其債務
(D)乙對甲行使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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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39), C(9), D(120), E(0) #1837269
統計: A(9), B(39), C(9), D(120), E(0) #1837269
詳解 (共 2 筆)
#4950722
民法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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