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72.10.06訂定)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指為獲取報酬,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或基於該投資判斷為客戶執投資之業務者。前項所稱報酬,包含直接或間接自客戶或第三人取得之任何利益。
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法令判解查詢系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
21. 經營或提供有價證券價值分析、投資判斷建議,以獲取報酬者為何種事業?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