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學前特殊教育幼兒之安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醫院和家庭也是學前特殊教育的實施場所
(B)安置年齡應 自三歲開始
(C)各主管機關應每二 年重新評估安置之適當性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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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57), B(72), C(21), D(128), E(0) #104648

詳解 (共 4 筆)

#586050

以下引用自

Fish Gau 高三下 (2013/02/07 17:36):7讚!
特殊教育法 1020123 第23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 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 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法規已修改成為二歲開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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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188


B→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延伸到三歲

C→每一年重新評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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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36

第 17 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第 17 條   托兒所、幼稚園及各級學校應主動或依申請發掘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經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者,依前條規定鑑定後予以安置,並提供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 各主管機關應每年重新評估前項安置之適當性。 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進行鑑定安置程序時,托兒所、幼稚園及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應通報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為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權益,必要時得要求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配 合鑑定後安置及特殊教育相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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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12
b和c正確應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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