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STCW 2010 規則 II/1 規定,總噸位500以上船舶,負責航行當值之甲級船員,應持有適任
證書,發證之強制性規定,無訓練紀錄簿者,經認可之海勤資歷最低必須滿幾個月?
(A) 12
(B) 24
(C) 30
(D)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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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 B(82), C(14), D(300), E(0) #1899529
統計: A(402), B(82), C(14), D(300), E(0) #1899529
詳解 (共 1 筆)
#6905676
在 STCW 公約規則 II/1 (Regulation II/1) 中,明確規定了核發「總噸位 500 以上船舶之航行當值負責船副 (Officer in charge of a navigational watch) 適任證書」的最低要求。
其中關於海勤資歷的部分,提供了兩種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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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訓練紀錄簿者 (With an approved training record book): 申請人必須完成至少 12 個月的認可海勤資歷。這 12 個月是作為一個經認可的訓練計畫之一部分,該計畫必須包含符合 STCW Code A-II/1 節要求的船上訓練,並且這些訓練過程都應詳細記載於「訓練紀錄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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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訓練紀錄簿者 (Without an approved training record book): 若申請人沒有參與上述的結構化訓練計畫,也沒有訓練紀錄簿,則必須具備不少於 36 個月的認可海勤資歷。這種方式是以更長的實務經驗來彌補結構化船上訓練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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