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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1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2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3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4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63 公寓大廈之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且須遵守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