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說明如下:(所§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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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三)特別扣除額: 1.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失, 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 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三年 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算,準用第十四條 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定。
12 新北市張先生 106 年度有財產交易損失 4 萬元,當年度無任何財產交易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