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將其所有之 A 土地上之 B 建物讓與乙時,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乙與甲間..-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8F
|
9F cynthia731019 大一上 (2024/06/03)
民法 第 425-1 條
Ⅰ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Ⅱ 前項情形,其租金數額當事人不能協議時,得請求法院定之。
|
10F 陳曼芸 小四上 (2024/09/13)
推定:得以反證加以推翻。
視為:不得以反證加以推翻。
(一)推定為租賃關係
讓與屬於私經濟行為,採推定有租賃關係。
民法 第425-1條1項: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房屋同屬一人所有,而僅將土地或僅將房屋所有權讓與他人,或將土地及房屋同時或先後讓與相異之人時,土地受讓人或房屋受讓人與讓與人間或房屋受讓人與土地受讓人間,推定在房屋得使用期限內,有租賃關係。其期限不受第449條1項規定之限制。
(二)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拍賣屬於公權力行為,採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
民法 第838-1條1項: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