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
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
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18.甲騎車闖紅燈造成行人乙受傷,乙欲對甲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乙應於知悉甲為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