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22條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43.依票據法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