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
第二十二條 銀行向ㄧ般客戶提供結構型商品交易服務應區分保本型及不保本型。 結構型商品於到期或依合約條件提前到期時,客戶若可取回原計價幣別本金 100%者屬保本型結構型商品。 銀行向一般客戶銷售結構型商品,其銷售對象應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結構型商品交易經驗或曾從事金融、證券、保險等相關行業之經歷。 前項所稱之交易經驗係指客戶或經屬法人之客戶授權辦理交易之人,曾承作或投資單項或組合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期貨、保證金交易、認購(售)權證、可轉(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認股權憑證、結構型商品、境外結構型商品、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性質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及投資型保單等交易之經驗。 前項銷售對象應具備之交易經驗或經歷之認定,得以客戶聲明或依銀行內部作業程序辦理,惟針對客戶辦理不保本型結構型商品交易經驗或經歷之認定,不得以客戶聲明辦理,應取得合理可信之佐證依據。
6.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規定,有關銀行對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銷售結..-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