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28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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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需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始得聲請重整 →公司法282條
(C)如公司被勒令停業限期清理,法院應裁定駁回聲請 →公司法283-1條
(D)法院得依職權裁定命公司履行債務 →公司法287條第一項第三款
(B)經法院裁定許可重整後,該公司董事當然解任
第293條(重整裁定之效力)
重整裁定送達公司後,公司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屬於重整人,由重整監督人監督交接,並聲報法院,公司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予停止。
33. 甲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重大虧損有停業之虞,經董事會決議後向法院聲請重整。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