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條(危險增加之通知義務) 要保人對於保險契約內所載增加危險之情形應通知者,應於知悉後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其危險達於應增加保險費或終止契約之程度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先通知保險人。 危險增加,不由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行為所致者,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於知悉後10日內通知保險人。
第60條(危險增加之效果) 保險遇有前條情形,得終止契約,或提議另定保險費。要保人對於另定保險費不同意者,其契約即為終止。但因前條第二項情形終止契約時,保險人如有損失,並得請求賠償。 保險人知危險增加後,仍繼續收受保險費,或於危險發生後給付賠償金額,或其他維持契約之表示者,喪失前項之權利。
36. 甲係國營事業文書作業員,任職期間為自己投保意外傷害險,嗣後為追求夢想辭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