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阿摩線上測驗
1F
|
2F 英文只會ABC 大一下 (2020/10/07)
第85-1 條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I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II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III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IV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https://lawslog.com/index/download?p=app&e=attac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