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9.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下列何 種方式解決?
(A)調解
(B)申訴
(C)仲裁
(D)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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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林映廷 小一上 (2020/09/02)

採購契約要項
(履約爭議之處理)

七十、契約應訂明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之:

(一)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符合本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情事,提出異議、申訴。

(三)提付仲裁。

(四)提起民事訴訟。

(五)依其他法律申(聲)請調解。

(六)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2F
英文只會ABC 大一下 (2020/10/07)
第85-1 條 (履約爭議處理方式)

I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II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III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IV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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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廠商與機關之間因採購履約產生爭議而未能達成協議,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