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有關發明專利之創作者稱為「發明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發明人之姓名表⽰權係人格權之一種,故須為自然人
(B) 發明人需在申請專利說明書內,所有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 獻之人
(C) 使用他人構思之具體技術手段而實際製造物品之人,雖對物品製造 具有貢獻,仍不可列為發明人
(D) 若申請專利之發明人實質上不具申請權資格,即使獲准專利後,得 提舉發並撤銷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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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8), C(42), D(15), E(0) #2311849

詳解 (共 1 筆)

#5794454

創作人係指實際進行研究創作之人,創作人之姓名表示權係人格權之一種,故創作人必係自然人,而創作人須係對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技術特徵具有實質貢獻之人,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自然人。所謂『實質貢獻之人』係指為完成發明而進行精神創作之人,其須就發明或新型所欲解決之問題或達成之功效產生構想(conception),並進而提出具體而可達成該構想之技術手段。(智財局)
專利課老師上課說,有個很有趣案例是雲林有一間專做輪子有避震器的嬰兒車,這是台灣之光的產品,但是申請專利發明人竟然都是老闆娘?大概是傳統產業都沒有無形資產的概念?老闆娘是會計...那會機械設計?讓人臉上3條線一滴粗汗....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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