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消費者因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造成權利受損,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得提起團體訴訟..-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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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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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陳曼芸 小三下 (2024/08/22)
(A)(B)消保法 第50條1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對於同一之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得受讓二十人以上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消費者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終止讓與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通知法院。
(C)消保法 第50條3項:
第一項讓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包括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非財產上之損害。
民法 第194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民法 第195條1項: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D)消保法 第50條6項:
消費者保護團體就第一項訴訟,不得向消費者請求報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