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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3 以下有關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及管理委員會兩者間關係之說明,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有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義務
(B)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管理委員會不得為訴訟之原告或被告,如起訴或被訴時,應通知區分所有權人擔當訴訟
(D)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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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a 高二上 (2020/11/02)
第 36 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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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不懈 大二上 (2020/10/07)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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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曼芸 小三下 (2024/08/22)

(A)公寓 第36條1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執行

(B)公寓 第37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條例規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C)
公寓 第38條1項: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公寓 第38條2項: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D)公寓 第39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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