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第 12-1 條
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下之事業 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ㄡ 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另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第一項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55.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規定,勞工人數在多少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得以安全衛生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