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茲..-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7/22)
前審裁判&仲裁: ⑴所謂「前審裁判」,係指現在於上級審法院審理之法官,曾經就同一訴訟事件在下級審法院為裁判之情形而言。其目的是在維持當事人之審級利益,不許同一法官就同一訴訟,先後在下級法院及上級法院為裁判。至於同一法官,先後在同級法院,就同一訴訟為裁判之情形,不生影響審級利益問題,原則上不認為是所謂之前審裁判(19上260判例)。但實務上認為: ①同一法官就同一事件依§545為除權判決後,又依§551規定審理撤銷.....看完整詳解 |
4F
|
5F
|
6F きんじょうすい 高三上 (2022/01/31)
CH2 總則 法院 第二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民事訴訟法32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第三十二條⑦規定,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者,應自行迴避,「前審裁判」包括何種情形? ﹝1﹞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B)該訴訟事件 (B)中間判決 (C)該訴訟事件 (C)駁回訴之變更之裁定 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D)對於本案訴訟有關假扣押之裁定 D①同一法官就同一事件依§545為除權判決後,又依...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