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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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chiamei.wei 國二下 (2013/10/04)
190 (B )*合意停止>4個月不續行>視為撤回 *續行訴訟>再以合意停止>一次
*再次合意停止>不生合意停止效力>法院依職權續行
*兩造無正當理由「仍」遲誤言詞辨論>視為撤回
(A) 191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前項訴訟程序停止間,法院於認為必要時,得依職權續行訴訟,如無正當理由兩造仍遲誤不到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D) 385 |
6F YU( 112國考上榜) 大三下 (2017/03/22)
(A) 第 191 條 當事人兩造無正當理由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 |
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7/08)
(A)當事人兩造遲誤言詞辯論期日者,除別有規定外,視為撤回訴訟(X;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B)合意停止訴訟之當事人,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如於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視為撤回其訴或上訴(O) (C)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法院應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未到場之當事人敗訴(X;視同當事人自認。補充:自認[主張事實]與認諾[訴訟標的]不同) (D)於通常訴訟程序,若當事人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者,法院應依職權命到場當事人一造辯論(X;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補充:不到場之當事人,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並「得」...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