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5.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或其第三地區子公司,依前條規定經許可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或期貨公司,其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臺灣地區證券、期貨機構淨值百分之四十。
3. 政府開放臺灣地區證券商得以其海外子公司在大陸地區投資證券公司,則證券商及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