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第18條
公開收購之期間不得少於二十日,多於五十日。有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原公開收購人得向本會申報並公告延長收購期間。但延長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五十日。
36.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期間分別不得少於幾日,多於幾日?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