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有關境外基金之私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募人為銀行業、票券業等..-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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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畢嘉榮 大四上 (2024/01/03)
第 52 條
境外基金機構得在國內對下列對象進行境外基金之私募:
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金融控股公司或其他經本會核准之法人或機構。
二、符合本會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
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九十九人。
境外基金機構應第一項第二款對象之合理請求,於私募完成前負有提供與本次私募基金有關之財務、業務或資訊之義務。
境外基金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基金,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前項規定者,視為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
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向第一項第一款對象私募境外基金,得委任銀行、信託業、證券經紀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
境外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