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縣政府環保人員執行環保稽查時,發現業者正進行排放污染物質之行為,依法得採下列..-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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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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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5/02)
《行政罰法》第34條第1項:「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一、即時制止其行為。二、製作書面紀錄。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參考資料: 1. 《行政罰法》,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