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共同訴願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共同訴願人得選定其中四至五名為代表..-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6F derek801204 小五下 (2018/12/30)
關於共同訴願制度: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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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05/10)
(A)共同訴願人得選定其中四至五名為代表人 → 一至三名 《訴願法》第22條第1項:「共同提起訴願,得選定其中一人至三人為代表人。」 (B)代表人經選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訴願法》第25條第1項:「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仍得更換或增減之。」 (C)若訴願人死亡,其代表人之代表權隨之消滅 → 並不會隨之消滅 《訴願法》第27條:「代表人之代表權不因其他共同訴願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D)代表人可直接撤回訴願,毋須經全體訴願人之書面同意 → 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訴願法》第24條:「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由其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非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不得為之。」 參考資料: 1. 《訴願法》,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