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論者彌爾(Mill)主張行為之善惡,視其傾向於產生快樂或痛苦之程度為衡,因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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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鋼鐵花 大三上 (2020/04/07)
邊沁對效益原則的定義如下:「行動涉及當事人利益時,若行動傾向於提升當事人的幸福,則應贊同行動;若行動減損當事人的幸福,則應反對行動。」每一條法律的目標都應該是讓社群的效益最大化,亦即簡單計算各成員預期效益的總和。 接著,邊沁對計算效益時所需的參數進行系統化分析,這類參數包括了快樂和痛苦的強度、時間、確定性。他提出了幸福算式,計算痛苦度和快樂度,以便對任何國家的任何人的任何行動做出道德判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