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成人用品零售店、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三、遭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行為。(遺棄。身心虐待。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血腥、色情、猥褻、性交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迫使或誘使兒童及少年處於對其生命、身體易發生立即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被害人,指遭受性剝削或疑似遭受性剝削之兒童或少年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2011年3月發生一起霸凌事件,有一群高中生以掌摑、怒罵、佛山無影腳等暴力圍毆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