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 第 27 條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自決定之日起二年內發現其中有錯誤、遺漏、重複等情事,得為再審查;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十年內仍得為再審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U0010001&flno=27
47 審計機關對於審查完竣案件,若發現詐偽之證據,多少年內仍得為再審查? (A)..-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