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會計憑證分左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謂證明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第 13 條左列各款會計,為附屬單位會計:一、政府或其所屬機關附屬之營業機關、事業機關或作業組織之會計。二、各機關附屬之特種基金,以歲入、歲出之一部編入總預算之會計。第 94 條各機關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應由主計機關會同關係機關核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99 條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11 依現行會計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