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各機關各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會計法關於會計報告之規定。
第 19 條 各機關之決算,經機關長官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後,分送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機關。
第 22 條
1.特別預算之收支,應於執行期滿後,依本法之規定編造其決算;其跨越兩個年度以上者,並應由主管機關依會計法所定程序,分年編送年度會計報告。
2.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每年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將其年度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
15 依決算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決算編造之敘述,何者正確? (A)各級機關決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