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教師法
★35★(★★★★★★)
教師法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第 35 條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前項教師請假之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師請假規則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第 1 條本規則依教師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依據教師法規定,有關教師請假的假別、日數、請假程序、核定權責與違反之處理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