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修正)
第九條
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如下:一、家庭教育中心。二、終身學習機構。三、各級學校。四、各類型大眾傳播機構。五、其他與家庭教育有關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前項第一款之家庭教育中心主任及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十八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機構、法人或團體應積極鼓勵所屬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定期接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37 依據家庭教育法規定,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幾小時以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