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關於主管機關處置之敘述,下列何..-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4F 吳明天的明天 國二上 (2021/04/17)
兩岸32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禁止限制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性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處分 1.扣留之船舶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2留置其人員依照本法18收容遣返或強制出境 兩岸施行細則42 1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限制水域,予以驅離。可疑者命其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2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禁止水域,強制驅離。可疑者命其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捕魚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3進入禁止限制水域有塗抹或遮蔽其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情事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或留置其人員。 4前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于以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其船舶強制停航,有敵對行為者,得予以擊毀 |
5F 法蘭克公式 大一下 (2023/06/13)
第 42 條 |
6F Roy衝衝虎 (三等上岸) 大三下 (2023/10/26)
大陸民用航空器未經許可進入臺北飛航情報區限制進入之區域,執行空防任務機關得警告飛離或採必要之防衛處置。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得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為必要之防衛處置。
前項扣留之船舶、物品,或留置之人員,主管機關應於三個月內為下列之處分:
一、扣留之船舶、物品未涉及違法情事,得發還;若違法情節重大者,得沒入。
二、留置之人員經調查後移送有關機關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收容遣返或強制其出境。
本條例實施前,扣留之大陸船舶、物品及留置之人員,已由主管機關處理者,依其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