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行法第4條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執行機關之判斷: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逾期不履行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分署)
(二)行為不行為義務
為VA造成→原處分機關執行
(三)即時強制
該管行政機關
因通說即時強制不以人民事先存有行政法上義務為前提為事實行為,不會先做VA(來不及啦!)
公法上金錢給付以外(即二+三)之義務→原處分機關or該管行政機關
17 依現行行政執行法規定,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機關為何? (A)財政部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