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法》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得設特殊教育班,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二、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
前項特殊教育班之設置,應由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其班級之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生,未依第一項規定安置於特殊教育班者,其所屬學校得擬具特殊教育方案向各主管機關申請;其申請內容與程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沒有 (a)集中式特殊班 , 應改成「集中式特殊教育班」
13.根據我國現行之「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實施方式之中: (a)集中式特殊班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