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法38條
五、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十。
6.農業金融機關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撥出一部分,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 業費,..-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