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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
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本法 104.12.16 增訂之第 90-2 條第 2 項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適用主體的年齡範圍:(B)0歲-18歲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適用主體的年齡範圍為何? (A)0歲-12歲 (B)0歲-1..-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