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羈押的原因? (A)逃亡 (B)有事實..-阿摩線上測驗
11F Yo 大二上 (2021/10/23)
此題考刑訴101修法理由,舊法沒有「有相當理由⋯⋯(如圖綠色線)」這段 配合釋字665修法,羈押不得單以重罪(5上)為唯一羈押要件,尚需加上有相當理由。 釋字665 「⋯⋯倘以重大犯罪之嫌疑作為羈押之唯一要件,作為刑罰之預先執行,亦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如僅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作為許可羈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論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考量有無逃亡或滅證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或有無不得羈押之情形,則該款規定即有牴觸無罪推定原則、武器平等原則或過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禦權而違反比例原則之虞。⋯⋯」 |
12F f46791957 小二上 (2021/12/26)
解析: (C)只要是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錯誤) 因為正確敘述,應是: 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有相當理由認為有…… )注意本法條之構成要件 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第一項: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A)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B)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C) 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D) |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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