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133條
承墾★★★★★★★,...
(A)民法850-1 農育權之期限,不得逾二十年;逾二十年者,縮短為二十年。但以造林、
保育為目的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B)民法912 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C)民法913 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D)土法133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取得土地所有權。
34 土地所有權以外之其他不動產物權,謂之他項權利;下列有關他項權利約定期限及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