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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 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誤?
(A)得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申訴
(B)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上級主管機關提起訴願
(C)不服訴願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D)不服行政法院判決,得向監察院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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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藍水靈 大二下 (2020/01/07)
既然其他的都對~就死記吧QQ~但是針對D選項~我看完大家討論後有一個大白話總結~XD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09/25)

記過是通常訴訟程序:學生申評會(申訴)→上級機關(訴願)→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釋憲

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是簡易訴訟程序:學生申評會(申訴)→上級機關(訴願)→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補充

學生提起司法救濟的發展

過去,學生跟學校間是一種特別權力關係,學生對學校的處置並沒有提起司法救濟的權利。

這件事情一直到84年釋字382號解釋才有所改變,大法官認為退學或類此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對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屬於行政處分而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大法官並沒有處理到「足以改變身分以外」的情形,像是記過或申誡等。

16年後,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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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F
yu 大一上 (2022/12/07)
解釋憲法-大法官釋憲
13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8/15)

● 釋字第382號

 

限制學生對學校所為之處分提起爭訟之判例違憲?

 

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於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四十一年判字第六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予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受教育之權利及訴訟權之意旨。

 

● 釋字第684號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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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下列有關大學生權利救濟的流程,何者錯誤? (A)得依學校的申訴制度提出申訴..-阿摩線上測驗